第一条 命名
本协会会员间依照目前的章程,以非营利目的成立本组织。受法国1901年7月1日的法律条文和1901年8月16日的行政条文所保障及约束,协会命名为东方文化遗址保护联盟。
第二条 目的
东方文化遗址保护联盟的使命在于保护东方文化遗产,它的任务主要在于:给所有合作提供便利,特别是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领域,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名义,增进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遗址保护人才及广大文化工作者的联系和深入研究;吸引联盟内外的专家、大学和各知名人士对东方文化保护相关问题的关注;推动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交流和商讨,增进世界各学校及广大文化工作者,特别是欧洲和亚洲的联系;编辑东方文化遗址保护方面的刊物,作品和文献;组织或参与研究、调查,组织工作团队;发表意见或建议;组织会议、学术研讨会、学术旅行或观点的表达;与亚洲及欧洲官方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合作,最全面的动员所有可能的力量来创造和发展一个积极相互交流经验的环境(在技术上、形式上、设施上),引导企业、基金会和媒体的参与,期望讨论他们感兴趣的事项,以使他们和本联盟的合作体现较高的象征价值;调动各种民事机构中对这种合作形式感兴趣的不同的层次的人的所有能力。
第三条 机构所在地
东方文化遗址保护联盟机构所在地位于法国巴黎Meslay路17号(ISASES Consultants, 17, rue Meslay 75003 PARIS / France),欧亚印象顾问公司。它日后可依据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迁移到另一个地址。
第四条 参加条件
凡愿意投身东方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在各国家各民族有一定造诣和知名度的文化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人员,以及在业界有一定专长的文化遗址保护工作者和其他研究机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东方文化遗址保护联盟执行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东方文化遗址保护联盟会员。执委会决定是否录用,但是对不录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组织
东方文化遗址保护联盟由以下成员构成:创办者;活跃会员;名誉会员,由执行委员会任命;没有投票权的研究机构的成员;学生会员。
第六条 放弃会籍 除名
会员放弃会籍、去世或被执行委员会除名,本联盟会员资格随即取消。
第七条 经费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会员的经费和捐赠,社会赞助,本联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的收入。
第八条 行政管理
本联盟事务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三名成员构成。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联盟成员推举产生。这些行政管理者可被再次推举。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执行委员会将临时代替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之后将最终由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由本章程的最初三名签署者组成。
第九条 领导机构
执行委员会每三年一次在联盟成员中选举产生,秘密投票推举产生以下领导机构: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财务秘书一名。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大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执行理事会三名成员共同要求召开。主持联盟工作由执行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意见决定,主席的意见将被优先考虑。
执行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将会被视为辞职处理。
第十一条 科学工作者委员会
设立由符合资格的人员构成的科学工作者理事会,这些人员来自本联盟所涵盖的领域,以表达对技术或文化层面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成员包括联盟创办者、可表达每个人意见的活跃会员。
名誉会员可提出协商意见。
会员代表大会在每年年度活动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秘书长最少在十五天前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并召集联盟会员参与。
本联盟的日常事务依据会议的召开进行。
执行委员会成员协助主席的工作,主席主持会议,展现联盟的成立宗旨。
财务秘书向大会报告账目的管理,向理事会递交财务总结报告并且需要通过审核。
依据对议事日程提出的问题进行投票。
决议由大多数的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在法国巴黎总会招开,”亚太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规则研拟中。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事项
若有需要,或超过会员人数三分之一的要求,主席可以召集会员代表特别会议。会员代表特别会议的商议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的意见决定。
第十四条 内部规则
内部规则可以由执行理事会制定。这些可能制定的内部规则是为了补充在章程内没有预见的许多细项,特别是联盟的内部管理。
相关规则研议中。
第十五条 解散 清算
在合乎章程的自愿解散或联盟强制解散的情况下,为了变卖资产和偿清债务,会员代表特别会议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具有最大范围的权力的清算人。
清算的纯收益将移归由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指定的一个或多个联合会,企业联合组织或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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